|
对业委会监督需细化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里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的行使、监督形式等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因此,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往往难以落到实处。据了解,一些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利用职权,拓展业委会工作以外的“业务”活动,获取利益,或者巧立改造或维修项目,“小题大作”使用公益收费或维修基金,损害了广大业主利益。甚至有的业委会成员因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有个人恩怨,不顾全体业主利益“公报私仇”,破坏了社区稳定。有的业委会成员在选聘物业公司过程中有意误导业主、甚至一人冒名多人领取征询意见表投票;在小区公用设施改造征询意见时,言明动用公益收费资金,当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却又改变原意改为动用维修基金,在业主中引起了矛盾等等。由此可见,如何完善、规范业委会工作是社区管理的当务之急。
我觉得,阻碍业委会规范运行的有以下症结;一、业委会是一个松散型的群众自治组织,其成员都是义务工作,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尚不完善。二、尚未形成一个良好的业委会人选把关机制,人选标准还不够具体。三、业委会成员所具备的条件除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社会公信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外,也需要具备相当的物业管理知识,但目前许多业委会成员缺乏物业管理方面知识,专业素质偏差,工作方向难以把握。
为此建议,能否考虑建立市、区、街道(社区)三级行政督导、协调机构,把业委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协调范畴,把体现自治自理精神的业主代表自己履职,与政府积极的指导、协调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建立各级业委会协会,方便业委会之间进行交流,取长补短。制定相应酬金标准,通过给业委会成员以一定的酬劳,来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建立业委会成员培训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
读者 倪地章
居委会可多给点帮衬
由于业委会在维修基金使用、物业公司选聘等重大事项上具有相当的权力,而委员还可领取津贴,使个别业主抱着“有利可图”的私心千方百计要进入,甚至不惜拉票或诋毁他人,这种现象在一些新建小区时有所见。
我所在的小区就是一例。这里的入住率已超过85%,也开过了业主大会,但是业委会却一直难产。原因是在选举业委会成员的过程中,许多业主围绕着候选人的提名明争暗斗,各种意见纷纷扰扰,致使选举一拖再拖。希望当上候选人的业主中,当然有出于公心,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大家办点事的人,但也有一些人是看上了“利益”,他们热衷于的是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争,不同群体业主之间的利益之争。
业委会成立搁浅,事关业主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如扩建停车场地、修复被搬场车压坏的绿地和道路、监控系统更新等,也就晾在那里得不到解决,给业主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我和一些业主曾向所在的居委会反映过这个问题,希望他们能出面帮助业委会尽快成立。他们答复说只能按规定作些指导和监督,但要他们出面来牵头操办恐怕有困难。 我和一些业主觉得,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的任务之一是,“办理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这个原则与业委会是业主的自治自理组织的原则并没有冲突,因此当业主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在自理的范围内一时无法解决有关问题时,居委会及时出手给予恰如其分的帮助是很重要的。比如,为了保证业委会选举顺利进行,居委会在选举前,可以召集业主、物业公司、社区党总支部四方联席会议,对选举做一些铺垫,并在程序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这样有助于把可能出现的意见和矛盾减到最小。 读者 王逸
有事情大家商量着办
我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多年,也与不同小区的业委会先后打过交道,在实践中,我觉得作为物业公司首先要按照服务合同认真履行好职责,积极做好小区的管理工作,让广大业主满意。但不可否认,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或工作出现失误,因此,也经常会遭到业主的批评和指责,甚至会遭到业主委员会的责难。如果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缺乏正常沟通,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就较难化解。
去年,我在一新建的小区工作时发觉,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有着良好沟通,双方经常心平气和地进行交流,物业管理中出现问题和不足后,能及时听到小区业委会的善意批评,还能得到业主代表的真诚指导,这种友好、坦诚的氛围不仅促进了小区的管理,也对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我觉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部门虽然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团体,但它们又是一个共同体,双方的关系只有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携手管理、服务好小区。目前,我在该小区工作中,很少听到责难声,物业遇到问题时能主动与业委会沟通,虚心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从中我也真正体会到有事大家商量着办的好处,因此,工作劲头也大了,心情也比以往舒畅多了。我认为,只要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以及广大业主相互尊重,在维护自身的权益时,也能顾及到对方的利益,就一定能做到“双赢”。
物业公司员工 李金成
尊重业主和物业公司
据了解,本市相当多的小区里,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经常产生,影响了生活小区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我认为,这方面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努力予以化解。我参与小区业委会工作多年,从中深切地体会到,要想减少执行机构与业主的矛盾,全体业委会成员必须要有奉献精神,处事公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我在实践中感到,业主最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合理使用维修基金。为了提高维修基金使用的透明度,我所在的小区业委会在动用维修基金时坚持采取“申报、核实、征询、审批”制度,真正做到使用每笔维修基金必须事先告之业主并经绝大多数业主同意。事实证明,只要尊重广大业主,按照法规和相关规定办事,真正做到公开透明,绝大多数业主是能够理解和支持业委会工作的。
此外,主动与物业沟通也是化解矛盾的手段之一。物业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所以,业主委员会只能根据合同来监督物业工作,而不可随心所欲地干预物业部门的常规操作,或要他们做合同范围以外的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旦发现物业管理存在问题,通常都采取心平气和地进行交流沟通的方式,坦诚指出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事后进行复查。数年来,我们小区物业和业委会一直配合得比较顺利。 读者 龚伟弘
为业主办事要更主动
老林最近有些郁闷,因为自家卫生间的吊顶里老有滴答滴答的声音,请来小区物业公司水电工一查,原来是楼上居民家的马桶下水管出现了渗水现象,由于这条下水管属于公共管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可由维修基金支付,但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尽管这笔钱分摊到每户人家不过区区十几元钱,可是因为不少业主不愿承担这笔费用,致使这个方案流产。他请业委会帮助说服不同意支付的居民给予支持,业委会表示他们也无能为力。
现在居民小区发展很快,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住宅物业管理的规定,而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必须需要业主们具有舍弃小我、顾全大我的集体主义精神,才能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现在确实有那么一些人,只要不是他家的事,就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业委会不要只想着投票不通过就无所作为了,而要想方设法把这类合情合理的事做好,要主动出击,做些协调、说服工作,请那些业主在邻居无法自行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大家伸手帮一把,应该会收到很好效果的。 读者 张明途
业主要有主人翁态度
我曾参加过几次所在地业委会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不知怎么回事,我发现出席的业主人数寥寥无几,是业委会事先没通知到业主?还是业主没时间参加?经了解其实情况并非如此。原来有些业主认为,既然通过选举产生了小区业委会,相信这些成员会秉公维护业主的权益,个人到不到会无所谓。也有一些业主说,现在哪有精力去参加业主大会?应该说,这些想法其实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业主代表大会章程》规定,业主享有下列权利: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可见,业主到会不到会涉及到自身的权利问题。居民小区是由业主组成的,创建文明和谐的小区不但需要业委会成员的尽职和努力,也需要业主的配合和参与,在这方面,业主一定要有当家作主的意识,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这也是对业委会最好的支持。
读者 吴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