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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费之争伤害了亲情
时间:2007-12-10 13:37:16点击:来源:解放日报

案情

  黄律师:

  我与丈夫2000年结婚,生有一女。丈夫在家里排行老二,公婆一直和老大一起生活。我丈夫2003年因交通事故去世,生前承租一处单位公房,去世后,由我继续承租该房,我和年幼的女儿一起居住在该公房内。目前该房正实施拆迁,我作为房屋承租人得到了拆迁补偿费25万元,现在丈夫的父母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的拆迁补偿费,指控我故意隐瞒还有其他继承人存在的事实,私吞拆迁费,非法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我现在仅靠低微的工资维持我母女二人的生活,请问对于这笔拆迁补偿费,我的公婆是否可以继承?

  读者:赵女士

  

  律师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你丈夫去世时,该房尚未拆迁,不存在拆迁补偿费。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权。

  你丈夫去世后,他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你本人。拆迁时,拆迁单位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其本质是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偿。你和你的女儿依据拆迁协议取得的拆迁费,是拆迁单位补偿给你和你女儿的,带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具有人身性,共同居住人以外的人无权就该笔费用主张继承权,故该项拆迁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即使你的公婆向法院起诉继承该笔拆迁费,因诉争的拆迁费不是遗产,其要求分割拆迁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他们反而要承担一笔诉讼费用。

  另外,因为这属于家庭内部纠纷,本律师不主张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你可以主动提出和解,避免矛盾激化,以致双方反目成仇。

  当然,如果该房不是公房,而是你丈夫生前拥有完整的产权,在你丈夫去世后,房产理应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相关继承人继承分割。

  (作者黄可磊系解放日报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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