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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小区”,能否“自治”
时间:2007-11-1 13:02:23点击:来源:解放日报

    背 

  物业公司突然玩失踪,曾令得源公寓小区的业主一度陷入物业服务真空状态。无奈中,这个仅有44户人家的迷你小区开始了自治。得源公寓于1999年开发建成,20064月,小区物业公司以长期亏损且合同期满为由悄然隐退,小区的保安、维修等工作随之陷入瘫痪。此时,新成立的小区业委会临危受命,成为小区的临时管家。虽然是摸着石头过河,但一年半过去了,小区物业管理并未出现混乱局面,而且环境面貌焕然一新。最近,业委会成员已开始酝酿自治升级的事宜。

  在法律上,业主自我管理小区的做法,究竟可不可行?

  说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实际上就明确了住宅小区的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即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专业公司管理。也就是说,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小区业主对于小区的自治权已没有了法律障碍。

  不过,业主到底如何自治,小区物业服务的各项具体制度怎样通过自治的方式加以落实,这些问题目前尚无章可循,有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作出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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