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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物业公司突然玩“失踪”,曾令得源公寓小区的业主一度陷入物业服务“真空”状态。无奈中,这个仅有44户人家的“迷你小区”开始了“自治”。得源公寓于1999年开发建成,2006年4月,小区物业公司以“长期亏损且合同期满”为由悄然“隐退”,小区的保安、维修等工作随之陷入瘫痪。此时,新成立的小区业委会临危受命,成为小区的“临时管家”。虽然是摸着石头过河,但一年半过去了,小区物业管理并未出现混乱局面,而且环境面貌焕然一新。最近,业委会成员已开始酝酿“自治”升级的事宜。
在法律上,业主自我管理小区的做法,究竟可不可行?
说 法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实际上就明确了住宅小区的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即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专业公司管理。也就是说,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小区业主对于小区的“自治权”已没有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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