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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老伯最近因为动迁的事情和小儿子、小儿媳一家闹得很不开心。2006年底,黄老伯所在地区被纳入拆迁范围,黄老伯由于年事已高,自己没有精力与动迁组的工作人员打交道,就委托小儿子全权代办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由于小儿子性格较为内向,在家又是儿媳做主。此次,儿媳向小儿子表示自己以前参与过动迁安置,较为了解动迁流程,可以代表父亲办理动迁事宜。黄老伯对儿媳表示要求代办的情况并不知情,直至2007年初,儿媳拿出了已经签好的动迁协议。老人看到代办人的名字居然是二儿媳本人,对此大为光火。黄老伯年事已高,思想观念上较为保守,他认为这是自家的事情,让儿媳参与进来不太合适。加之,黄老伯认为儿媳之前根本未对自己讲过拆迁人的安置条件,现在根据协议要将自己安置到郊区去,心中十分不舒服。黄老伯为此到动迁组大吵一架,动迁组工作人员的冷嘲热讽更让黄老伯心中愤懑。黄老伯于是委托律师将拆迁人土地储备中心及二儿子、二儿媳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儿媳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最终支持了黄老伯的诉讼请求。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事后应当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本案中,黄老伯的小儿子在未经老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其妻签订协议,而且对于涉及黄老伯切身利益的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事前未对黄老伯说明,事后黄老伯也未予追认,拆迁人与黄老伯的儿媳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显然应认定为无效。法院据此做出如上判决。
(作者为解放日报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