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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2006年1月,某小区业委会通过“公开招标”结束了小区原“管家”的服务,对小区进行前期管理的物业公司就此撤出小区。
此时,小区部分有车的业主发现,自己过去交纳的停车费,竟然也随着老物业“一去不复返”了。事实上,3年多来小区业主不仅从未见到物业公司张榜公布相关费用的明细账目,且其撤离小区时也没有将该笔费用向业主大会移交。对此,物业公司的说法是:其收取的小区停车费属于公司通过合法手段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且已由物业公司根据需要用于小区的各项管理支出,并没有用作经营性收益活动。据此,公司无需再向小区业主返还停车费。对这一说法,小区业主不能接受。他们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小区露天停车费,支配权究竟该归谁?
说 法
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勤法律师指出,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之后,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露天停车费,应依法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对于这笔收入,物业公司虽具有一定的支配权,但只能将其用于特定的用途。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地面停车费收入属于小区的公益性收入,其所有权归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可依法用于补充维修基金或按照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用于其他用途。可见,物业公司对停车费收入虽具有一定支配权,但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并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物业公司不得将停车费收入用于补充维修基金以外的用途。实践中,业主遇到此类问题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小区停车费的收支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