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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报讯 (梁志明)为员工租赁的宿舍发生失窃,公司向房东提出退租。近日,长宁区法院认定失窃不能作为退租理由,判决公司赔偿房东租金损失、违约金等共4.8万余元。
11月12日,某公司一名日本员工回到公司为他租赁的房屋,发现家中失窃。11月15日,该公司向房东金女士发出退租通知书。金女士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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