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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被业界称为“劳动法革命”的法规,将会给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类企业和中介类企业)带来哪些新问题?企业该如何执行?笔者根据近期《劳动合同法》专项服务的实践,简单作一总结,供参考。
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五大特点:一是强化了劳动合同的缔约责任,二是强化了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三是强化了劳资双方的平等性,四是强化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民主化,五是强化了劳动管理的行政干预。基于以上新特点,房地产企业将会面临以下五大问题。
企业的用工模式需要改进。企业的用工模式主要包括:标准用工模式和非标准用工模式。标准用工模式包括有固定期限合同用工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受宏观调控、员工频繁流动和项目周期性等特点的影响,企业的运营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如何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来设定企业的用工模式,将变得非常重要。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增强,用工成本会因为用工的灵活性降低而增加。合理地确定公司的管理流程和职能设定,并采取标准用工、外包用工和派遣用工等相结合的用工模式,最大程度地规避用工成本大幅增加的风险是必要的。
企业的雇佣政策需要细化和标准化。以往,很多房地产企业的雇佣政策是非常粗放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强化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作为企业来说,盈利与发展是第一位的,企业必须确保效率。这是一对矛盾。解决这对矛盾的方法,就必须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制定恰当的雇佣政策,对企业的招聘、录用、试用期管理、岗位管理、培训与发展、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等诸多方面,进行细化和标准化。
企业的制度管理需要改善。对房地产行业来说,优秀的人才是稀缺的,好的管理人才往往一将难求。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企业将面临新的矛盾。因为按照规定,连续在公司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再续签的,一般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企业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又不希望优秀人才流失。最终的结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的比例将会增加,甚至未来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用工模式的主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解除条款很好地结合起来,以保证企业团队处在一个高效的状态。同时,在规章制度的订立与实施方面,对民主程序的要求将更加严格,对制度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更高。
企业的合同管理需要加强。新的《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的缔约责任,对企业不签订合同或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况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企业必须在合同管理上把好关,消除雇佣关系的隐患。这包括设定合同管理职能人员、合同管理与审查流程、合同管理规范等。房地产企业的用工状况一般比较复杂,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定符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合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所建立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并籍此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新的《劳动合同法》未来必然大大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去平衡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社会责任,并通过设定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如果是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象普遍存在,必须防止《劳动合同法》演变成“福利保障法”。对于很多流通领域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比如房产中介公司,一般是民营企业居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常常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而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失灵,这和未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不相适应的。
(作者许海波系解放日报特约撰稿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