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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挑战也是机遇
时间:2007-5-2 10:34:53点击:来源: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

陆云龙 许玉彪  

 

编者按:20073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历经13年之后,终于经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1日起正式施行。《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它的出台将成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对物业管理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为此,我们特意邀请了业内人士来共同探讨《物权法》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

  

  话题一: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权力之争是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原因。很多物业管理企业都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宣称自己拥有物业管理权,从而在业主大会新聘物业管理公司后拒绝撤出,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物权法》的颁布施行,将对此正本清源,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的物业管理,而不是其他机构的物业管理。这是否意味着,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将减少?物业公司的围城现象是否将不再出现?

  华东政法学院高富平教授:《物权法》是关于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其中明确确立了业主对于物业的所有权。由于《物权法》是上位法,其中的相关规定并不详尽。因此,并不能有效减少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只有当业主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维权意识加强了,矛盾才能逐渐减少。

  美达律师事务所陈世福主任律师:《物权法》的推出对于减少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是有积极意义的。《物权法》解决了管理权的问题,即业主对于所在的物业拥有管理权,只不过是通过授权和委托等方式让渡给了物业公司。只要物业公司对于这一点能够有充分的认识,那么这类纠纷将减少许多。

  诚成物业管理公司茅伟雄总经理:《物权法》中规定的是业主的权利,明确的是管理权问题。要想解决目前常见的矛盾纠纷,还需要靠有关部门对于《物权法》的细化。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蔡兴发会长:《物权法》是从维护私权的角度出发的,能否有效执行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围城现象的出现,其实就是一个公权与私权如何协调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围城问题的根源就在同一小区两派业主的身上。而这,并非一部《物权法》就能完满解决的。

  话题二:《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这里所指的其他管理人是否是指物业管理师?是否意味着物业管理师与物业服务企业并存的时代即将到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

  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翁国强总经理:其他管理人既可以指物业管理师,也可以指其他职业经理人。将来的物业管理市场将会是三种形态并存,也就是《物权法》中所提到的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师(职业经理人)管理以及业主自治管理。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将来这块蛋糕是不可能统吃了,有一部分要进行让位。这是一种挑战。不过,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模式仍然会是物业管理的主流。对于业主满意度较高的品牌公司,这是一种机遇,它可以兼并和整合其他公司,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可以预见,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时代将要真正到来。

  建纬律师事务所宋安成律师:业主自治管理的例子虽然目前还没有出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业主想要进行尝试了。我就经手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小区的业主由于对所聘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要求解聘物业公司从而进行自治管理,但最终却因为种种问题而没有成功。这说明,业主自治管理虽然是物业管理的一种方式,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还需要一定的完善。据我了解,目前业主要想进行自治管理的难点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业委会作为一个非营业机构,如何收取物业管理费?其二,由于不具备一定的资质,业委会无法聘请相关的管理人员。其三,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物业维修等细分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其四,业委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税收问题上难以顾全。

  话题三:《物权法》首次将物业管理企业定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这是否意味着物业管理时代的终结以及物业服务新时代的真正开始?

  科瑞物业管理公司张一民总经理:物业公司的责任不是管理,虽然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可以配合业委会对小区内的一些现象进行适当的作为,但这仍然是服务的一个方面。《物权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个管理权归属问题的确定。

  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翁国强总经理:物业管理一直都是一种服务,之所以称其为物业管理,是因为这种服务从根本上来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建筑物的管理,二是对业主的服务,这才是物业管理的根本。居住区的主体是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委托,为业主提供一定的服务。实践中,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有意无意地将这种委托关系误认为是管理关系,动辄以管理业主者自居。这是很多人的一个理解误区。《物权法》将其定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这就明确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己任。

  话题四:《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否说明《物权法》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车库的归属已经十分明确?

  华东政法学院高富平教授:这是《物权法》中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但是,这里面并没有把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区域的所有权规定得十分明确。在实际处理当中,一般而言是遵从业主与开发商的约定。

  美达律师事务所陈世福主任律师:按大多数小区的操作情况来看,都是推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就是说,如果这部分公用面积是开发商出资建设的,但在售楼时将其进行了分摊,计入了每套房屋的售价之中,那么这些公用面积的产权就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反之,如果没有进行分摊,那么产权还是归开发商所有。《物权法》的这些规定,虽然没有完全分清公建配套的权属,对车库、车位、绿地等仍然会有纷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明确归业主共有,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想利用这些业主共有的财产牟利就不行了。

  复欣物业管理公司陈振华总经理:希望开发商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明确小区住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

  话题五:居改非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物权法》对居改非有何明确规定?

  紫泰物业管理公司夏亚伟总经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美达律师事务所陈世福主任律师:《物权法》对于居改非的相关规定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本法中对于居改非问题的处理方式只适用于房改之后建成的房屋,对于房改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老房子并不能用这些规定来处理。二是,《物权法》将原本条例中居改非需由相邻关系人同意的规定扩大至了需经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这样无疑有效限制了居改非问题的出现。

  科瑞物业管理公司张一民总经理:对于居改非的问题,物业公司并没有处理的权利。

  话题六:《物权法》在强调业主权利的同时,对业主的责任和义务有何规定?对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有何制约?

  紫泰物业管理公司夏亚伟总经理: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中已经有了很详细的规定,即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等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有权依法进行制止和管理。

复欣物业管理公司陈振华总经理:尤其是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其实收费应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作为一个代收者而已。如果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应该由业委会来负责催讨。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这其实也是一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已经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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