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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位不愿意公开姓名的评标专家透露:上海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至少有80%依然流于形式。这一信息表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颁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三公”原则而不能落实到位。
《条例》和《办法》规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如上海市的规定是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此看出,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是原则,协议选聘前期物业则是例外,并且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然而,现实情况是,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缺乏“三公”原则,遭遇扭曲而流于形式。具体体现在当地政府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开发商想自己的子公司承接物业管理。
某些政府部门指定企业承接物业管理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物业在前期招投标时,当地政府往往会横插一杠,向开发商推荐一家物业公司。明眼人都知道,这所谓的推荐其实就是指定。开发商有碍于同当地政府的关系和面子,基本上都委曲求全。所以,等到正式招投标时,其他参与单位都莫名其妙地成了陪标对象。几年前,在某区竞标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时就碰到过类似的情况。当初,参与竞标的单位一共四家。开标结果,某物业公司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分数是最高的却没有中标。事后,才知道,那家中标单位是当地政府的关系。
开发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也是一大障碍。许多开发商至今认为,物业管理应该是开发商售楼后的延续服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也是为了推进房屋的销售。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企业,便于指挥和掌控。尤其是当房屋质量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时,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控的物管公司化解矛盾。
鉴于以上情况,业内有识之士指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必须坚持“三公”原则,并且要广而告之,接受社会的监督。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大对违章操作招投标活动的处罚,逐步改邀标为招标,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进入市场竞争机制。招投标信息应在主要媒体上公布,让所有物业企业都有竞标机会。政府部门应该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淡出,以监督管理者角色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
市场经济的原则就是所有参与者机会平等,在法律框架内公平竞争。当然,开发商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果在各方面都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可以参与竞争。
陆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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