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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6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整体淋浴房,单价17000元。3月29日李女士发现淋浴房漏水,即与该公司联系要求维修,但一直没有上门维修。5月9日投诉于12315。
我委接诉后,即开展双方调解工作。李女士3月29日发现淋浴房漏水,后报修,但一直未见人上门维修。后请装潢公司的人维修,现要求赔偿维修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合计1500元。
该公司不同意赔偿,称3月29日未接到李女士的报修。李女士自行翻修淋浴房后,公司及时上门查看,因已维修好故不能查明漏水原因。双方沟通难以达成一致。
根据《消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价格合理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消保委多次努力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有该公司补偿消费者李女士人民币1500元人民币。消费者当即表示满意,同时十分感谢消保委调解人员,称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是真正为消费者利益着想,工作认真办事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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