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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近年来,“开瓶费”、“禁带酒水”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词汇。消费者说:自己带酒自己喝,酒店凭什么禁止?又有什么资格收“开瓶费”?这是霸王条款!酒店称,“开瓶费”是餐饮服务费的一种,属于正当收费,而且这是国际惯例,是行规。
“开瓶费”之争,由来已久。2006年12月2日,温州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称,自2007年1月1日起,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但此后不久,在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中,法院认定餐饮经营者收取“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有关费用应当返还消费者。2007年1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协或消保委发表联合声明,认为餐饮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有权抵制。但当年12月1日,商务部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则明文规定:“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从而默许了餐馆收取“开瓶费”的合法性。
说 法
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芦志锋律师指出,经营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实践中,个别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愿协商,自主决定。如果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的方式,单方面做出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要收取“开瓶费”的行规,则是一种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种所谓的“国际惯例”即使真的存在,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属无效“惯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