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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消费者沈女士在嘉定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房屋过户等一系列手续。但等到沈女士付清房款和中介费3500元后,准备过户时,却被告知无法交易过户,原因是该房屋是使用权房屋。既然无法交易,那么中介公司应该退还中介费,但中介费只同意退还2000元。沈女士多次和中介公司协商,未达成协议,最终向嘉定区消保委投诉。
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询问了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得知使用权房屋不可以交易买卖。证实情况后,区消保委与中介公司取得了联系,认为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事先就应该知道使用权房屋无法交易,所以全部责任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中介公司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中介费。
经过消保委的调解后,中介公司退还了消费者全部中介费3500元,消费者对消保委的工作表示满意。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投诉中关于中介费的投诉还是比较普遍的。区消保委认为,对于房屋交易成功的,中介公司按照当初约定收取中介费是理所应当的。如果房屋交易未成,原因在买方或者卖方的,中介公司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但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如果是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交易未成,那么中介公司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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