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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约在先 消费者不应担责
时间:2008-8-15点击:来源:区消保委

薄先生于2008715日在某地板专买店签订购买规格为900×122×18102㎡清水油漆实木地板,716日送货。在铺设过程中发现地板与订单的要求不符,送来的地板是混水油漆实木地板,消费者要求销售商调换,并承担违约责任,交涉未果,遂向嘉定区消保委投诉。

依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找当事人进一步核实情况,认为销售商未按订单送货存在过错,违约在先。经了解,送货时间较晚,消费者在看不太清楚的情况下签收,另外在看样订货时陈列的样品根本没有混水油漆实木地板,所以销售商认为消费者已签收确认了,也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6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地板之前已与销售商签订地板订单,这订单也是一份约定,通常说也是一份合同,经营者应该按照约定承担义务,否则经营者就将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地板已铺设60㎡,如果将已铺设的地板撬掉重铺,将会造成很大损失。在取得消费者谅解的前提下,经调解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销售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补偿人民币3000元;二、地板保修期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隐实名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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