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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文先生与朋友一行三人在某酒店聚餐。饮酒时,杯口掉下一块碎玻璃正好卡在文先生的喉咙,经使劲咳,玻璃出来了,但喉咙被扎破流了不少血。与酒店方交涉,对方不予处理,还认为玻璃是文先生自己弄碎的。气愤之下,文先生自己到医院就诊并投诉至12315热线。
接诉后,我委即展开调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医院就诊记录和玻璃杯及碎玻璃,可以说明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于是与酒店负责人联系,对方表示,玻璃杯上确实有碎片掉下,但也不能否定是消费者故意的,以前酒店就遇到过此类故意敲诈的案例。我委认为,当时消费者确有咳嗽并有喉咙出血,如果是故意的,可以把碎玻璃放在菜中或酒瓶内,不需这种自残的方式。如真要把碎玻璃误吞进肚,后果将不堪设想。最终,在我委的尽力协调下,该酒店补偿消费者300元。
本案中,由于酒店提供的餐具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消费者人身、自尊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应当主动承担起责任,而不是推诿。在此提醒: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应给消费者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以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也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隐实名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