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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决定》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时间:2007-3-27 10:25:09点击:来源:

200612月,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它是在20003月《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基础上,根据我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提出了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热点问题解答:

*         违法生育者该受怎样的处罚?

答:《决定》明确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         胎儿性别鉴定有何新规定?

答:《决定》强调,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         怎样控制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答:《决定》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         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状况?

答:《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         计划生育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决定》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主要分为五类:一是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奖励优惠政策;二是在实行低保、救助等普惠政策中,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政策;三是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四是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优先优惠;五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的政策。

 

*         怎样继续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答:《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十一五”时期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投入,2010年达到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30元;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         何为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夫妻享有哪些待遇和奖励?

答:男性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性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

晚育的公民,在国农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具有本市户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如何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岁以前,每月领取2.5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         独生子女奖励费该由谁支付?

答:有用人单位的,由用夫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         如何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享受“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人员,仍按嘉府发[2004]17号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到达退休年龄可以分别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除上述两项之外的人员,对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政府给予23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哪些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费?补助标准多少?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         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

答: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5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工作的;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械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上述两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         哪些对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答:未形成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3个子女以上的。

 

*         哪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答:奖励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193311日以后出生;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满55周岁;199081日至2001年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登记的时间和奖励扶助标准有何规定?

答:每年的71---831日为奖励扶助金申请登记时间。以2004年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其亡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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