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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实施细则
时间:2006-2-27 10:10:29点击:来源:

一、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符合晚婚年龄的的初婚夫妻,增加女婚假一周(7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二、女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日为准。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细则: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请2个半月假(工资按正常的80%发放)。

2、产假期间(有社保统筹支付,单位不承担工资支付)

  a:单胎顺产者,给产假90天,其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国定假日包括在内,从产前15天休息)

  b:晚育单胎顺产,给产假120天。

  c: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在上述两项基础上)

  d:多胎生育者,多生育一个孩子就多增加15天。(在上述两项的基础上)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者,给产假45天。

4、哺乳假(工资按80%发放)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社保统筹付生育津贴,由本人去社保中心办理)

5、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并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请6个半月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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