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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
时间:2008-6-27 16:47:16点击:来源: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616日电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年(2000/月)。

 根据通知,新的扣除标准自20083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6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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