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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决定本月起提高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文汇报讯 (记者陈青)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切实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市医保局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提高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根据规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心脏起搏器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由每套13800元提高为25000元;进行人工关节置换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由每套1760元提高为15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现金自负部分,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不纳入综合减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