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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保。
■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本市近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筹集
■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60—7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18—6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政府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实行普惠性补贴,同时对“低保”家庭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居民医保待遇确定
《试行办法》明确,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70周岁以上的,住院报销70%,门急诊报销50%;
■60—70周岁的,住院报销60%,门急诊报销50%;
■18—60周岁的,住院报销50%,门急诊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部分报销50%;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报销50%,门急诊报销50%。
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原“家属劳保”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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