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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刘先生来信说:我原来是某公司的技工。一年前,我在检修设备时,右手掌不慎被机器压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后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万余元。前不久,我与妻子协议离婚,她认为上述工伤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请问,妻子的观点正确吗?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因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你因工伤而得到的6万余元赔偿金,尽管是在你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但这笔钱是对你身体伤残的专项赔偿,他人无权截留、分享。你妻子要求将你的工伤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观点,明显与法相悖。
(袁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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