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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夹着书店的书,还未付款就走出了店门,读者小朱被书店保安叫住后,被要求按“偷一罚十”的店规处理,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前不久的一个晚上,小朱和朋友从位于徐家汇美罗城的一家书店内出来,打算去吃饭。 刚一出门,书店保安就叫住了两人,称警报在响,怀疑两人偷书。随后,保安发现小朱的手上夹着一本尚未付过账的新书。“这是我无意中带出去的,当时只惦记去填饱肚子了。”小朱说,他当即向保安道歉,以为把书还给书店后就可以离开了。谁知保安并未同意,而是指出要按书店的规定对小朱“偷一罚十”。小朱带出的书的标价是32元,所以他必须赔偿书店320元。对此,小朱不能接受,并与店方发生了争执。
未付款持书离开,书店能否“偷一罚十”?
说 法
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律师指出,“偷一罚十”的做法如今在一些商场、超市中并不少见,一些店主将该做法视同合理条规,并名正言顺地称之为“内部规定”。然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对顾客“偷一罚十”的做法并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经营者没有合法的依据对顾客进行处罚,因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只有国家机关才具备这种权力;其次,经营者针对顾客制定的“偷一罚十”条款,须与特定对象协商后才有可能具备合同约束力,但经营者在制定有关规定时显然没有与顾客进行过协商。事实上,如果有人涉嫌偷书并导致经营者财产受损,商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及时报警,将有关纠纷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钱先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