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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14岁的唐小宇就读的学校与旅行社签订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操作合同,约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旅行社提供车辆、导游等内容。之后,旅行社又与某景区管理方达成协议,由旅行社支付相应价款后,安排学生至该景区参加活动。活动当天,唐小宇不慎摔伤,造成10级伤残。为此,唐小宇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学校辩称校方事前已尽到对学生的管理和安全教育义务,故不应担责。旅行社则称,唐小宇摔伤是因其违反规定进行活动而造成的,旅行社对此也没有责任。景区管理方的说法是,管理学生是学校和旅行社的义务,他们只负责景区导游、景点讲解等工作,而且景区内醒目处已明示了安全注意等事项,因此景区对学生摔伤同样无责。
在校生参加游园活动摔伤,到底该由谁担责?
说 法
审理案件的南汇区法院指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唐小宇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说明学校未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故应对有关学生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承接并具体安排涉案社会实践活动的旅行社,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安全应急预案和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疏于管理、防范,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所以旅行社也应向唐小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景区管理方作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理应对景区内游客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在游客在景区内摔伤表明景区没有完全尽到有关义务,因此景区管理方也应对唐小宇作出一定赔偿。(郭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