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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在规定报到日的前一天反悔,害得已向原单位递交辞呈的应聘者两头落空。
刘小姐原是一家装饰材料公司的部门经理。去年12月,她通过应聘收到了某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聘用通知书》,告知她已被录用。通知书不仅写明了刘小姐的报到日期、职位、月薪等内容,而且在“报到须知”一栏中还提示刘小姐尽快办妥所有辞职手续,并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到。于是,刘小姐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便向原公司递交了辞呈。但让刘小姐万万没想到的是,在新单位规定报到日的前一天,她突然接到该单位来电,说撤销对她的录用。刘小姐一下子陷入了失业的困境。
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后,用人单位有无“反悔权”?
说 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指出,用人单位发出《聘用通知书》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该《聘用通知书》的行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作为要约人的用人单位向刘小姐发出的要约中已确定了承诺期限,这符合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一种情形;同时,刘小姐收到录用通知后辞去原工作,为履行新合同做了准备,这符合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二种情形。可见,有关单位在向刘小姐发出录用通知后,并不享有“反悔权”。对刘小姐因此受到的损失,用人单位理应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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