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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某在本市某处繁华地段购买了一套商铺,租给了王某经营服装店。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3万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提前二十天交纳;王某在黄某向其交付商铺当日向黄某支付押金6万元;若租期届满,在结算相关费用后,黄某将押金无息返还给王某;若王某逾期支付房租及其他费用超过一个月的,则黄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对王某已付租金不予退还。嗣后,王某按约向黄某支付了押金及房租,黄某也依约向王某交付了商铺。2008年6月10日,租赁合同到期,但王某仍没有搬离房屋,而是在继续使用该商铺45天后才将商铺交给黄某的。黄某认为,王某是自己强行滞留在商铺内的,而且没有交房租及其他费用,所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其有权不退还押金。黄某认为,虽然合同到期了,但是其已和黄某商量过了,黄某同意自己继续承租商铺;现在续期已到期,黄某应该将45天的租金扣除后的押金还给自己。因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扣除房租后退还押金。庭审中,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与黄某协商过续租商铺,黄某也没有证据证明租赁期满,其对王某继续承租商铺提出异议。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王某仍旧占用该商铺,黄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王某继续租赁商铺提出异议,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王某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并没有支付相应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王某属于违约,黄某有权对押金不予退还,王某无权要求黄某退还押金。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孙洪林
(作者系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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