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嘉定区天气为:
解放日报读者张先生来信说:看到《说法》版上一期刊登的文章,我得知办理房屋登记从这个月开始有了新规定。在这里,我想进一步了解一下: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今后哪些房屋不能办理登记手续?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本月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今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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