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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沈女士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时两人并没有恋爱。在毕业后的同学聚会上,王先生和沈女士彼此有了好感,互相留了电话及MSN。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两人都到了适婚的年龄,所以双方见过家长后,就为结婚做准备。2006年底,为了与沈女士结婚,王先生购买了本市某处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20万元。王先生支付了首付人民币40万元,剩余的8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该房屋的产权证上有王先生和沈女士两个人的名字,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在谈到婚礼的情况时,王先生和沈女士产生了分歧,进而发展到双方家长的争吵,最终导致王先生和沈女士分手。分手后,这套已购买的用做婚房的权属成了一个大问题。王先生认为所有的房款都是自己一个人出的,当初之所以写有沈女士的名字,是因为沈女士强烈要求的。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一人所有,自己不会给沈女士一分钱的。沈女士认为自己的名字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上,所以要求王先生给付相应的折价款。
本案属于不动产的析产分割纠纷案件。对于这种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恋爱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上海市审判实践中,首先,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所以可以对这种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对此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本案中,该房屋登记为王先生和沈女士共同共有,现双方已分手,恋爱关系终止,且双方没有就该房屋分割达成协议,按照上海的审判实践,在该房屋所有权归王先生所有的前提下,王先生应给付沈女士相应的折价款。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该房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沈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作者系解放日报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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