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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可磊
老张夫妇在本市拥有两套商品房,并有一个非常疼爱的小外孙。老张夫妇决定将自己拥有的两套商品房中的面积较小的一套赠与给小外孙,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就在他们准备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小外孙的父母,也就是老张夫妇的女儿甲和女婿乙感情破裂,正闹离婚。老张夫妇担心日后在房产上与小外孙的父亲乙之间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遂决定暂时不将房产赠与给小外孙了,等小外孙成年后再行赠与给他。后来,小外孙的父母甲和乙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小外孙与父亲一起生活。乙认为老张夫妇订的赠与合同已进行了公证,肯定生效了,老张夫妇应当将赠与的房产交付小外孙,并去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为此,乙将老张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合同。
结婚不成的房产分割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两点,第一点就是赠与合同是个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等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第二点就是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赠与合同有它的特殊性,就算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但法律同时规定,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在本案中,老张夫妇决定将房产赠与给小外孙,并签订了赠与合同,这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但这套商品房的过户手续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未办理过户手续,表明本案中作为赠与物的商品房实际上并没有交付。老张夫妇在赠与物还没有交付之前将小外孙的名字去掉,这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前撤销赠与的行为,它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老张夫妇的前后行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的撤销只需赠与人老张夫妇单方意思表示,他们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系解放日报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