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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立遗嘱指定监护人?
时间:2008-6-1 12:41:01点击:来源:解放日报

读者先生来信说:身患癌症的我,父母早亡,妻子又于去年因交通事故过世。我单位的工会主席老刘为人忠厚,我妻子去世后,他常来探望我和孩子。请问,我可否立下遗嘱,在我死后由老刘担任我尚不满3岁的儿子的监护人?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理论上,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但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见,立遗嘱指定老刘作你儿子监护人的想法,目前还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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