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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签“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08-9-3 12:00:53点击:来源:解放日报

 

  去年6月,在外地工作的先生看中了浦东的一套房屋,委托朋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先生朋友与该房屋的产权人徐先生约定房屋总价为98万元。但为少交税,双方约定在合同中做低房屋售价为66万元,另外再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由先生补足差价32万元。然而,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先生却突然变卦,拒绝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周先生已向徐先生支付了共计82万元的房款。不得已,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先生则声称,双方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而在买卖合同中做低房价,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关合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己无需再履约。

  房屋买卖中,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究竟有没有效?

  说 

  受理此案的浦东新区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为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故意做低房价,的确涉嫌违法,但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其他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有关的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关于房屋价款部分的约定无效外,其他条款均有效。据此,先生应继续付清购房款,而先生必须协助先生办理完成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时下,在房屋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以逃避国家税收的做法并不鲜见。个别合同当事人明知此举违法,仍屡屡尝试,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方便自己在卖房过程中想要反悔的时候,能够以合同无效为借口,拒绝出售房屋。事实上,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不会整体无效,房屋出卖人企图以此逃避合同履行义务的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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