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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讨个产权共有说法 并不想影响父亲居住
时间:2007-11-12 10:44:27点击:来源:解放日报

案情

家住本市某区的黄老伯怎么也想不通,最近自己被女儿告上了法庭。黄老伯居住的房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单位调配的,黄老伯是房屋的承租人。调配房屋时,调配登记人口为5人,女儿也登记在册。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女儿因为结婚将户口迁出。外孙出生后,由于报读就学的原因,女儿又将户口迁回这套房屋。1995年,黄老伯按照政策将房产买下,产权人登记为黄老伯一人。多年来,一家人都相处得比较融洽,女儿也长期在该处房屋居住。直至去年,女儿因为他处动迁分房迁出后,黄老伯夫妇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今年年初,面对节节攀升的股市,黄老伯想卖掉现在居住的房屋,在乡下另外购置房屋,可挪出一部分资金入市炒股。女儿对此坚决反对,但倔强的黄老伯坚决要卖,并表示如果女儿不同意,自己就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不到一个星期,女儿就将黄老伯起诉至法院,主张房屋的产权份额。

  判决

法院确认女儿为该处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评析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本案的案情分析,黄老伯购买该房屋时,是按照九四方案将产权买下,产权登记为黄老伯一人的。按照此后上海高院的规定,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共有。黄老伯的女儿购房时户口在涉诉房屋内,并且本人也在此实际居住,应当认定为同住人,故其有权主张产权共有。令人欣慰的是,本案中,黄老伯的女儿主动向法院表示,自己只主张房屋的产权共有,在黄老伯夫妇有生之年,不会居住涉诉房屋,影响老人的居住,法院对此也表示认可。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系解放日报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 主任

  房地产法律热线 63546661

  地址:天目西路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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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证号:090894111141 执业证号:090897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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