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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本以为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就只需静候开发商的售房通知,孰料,仲先生等来的却是房屋已售的坏消息。
2002年7月,仲先生与一家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意向书。依照约定,仲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一笔购房意向金,以取得某小区商铺的优先认购权。一年后,商铺正式开始销售,然而开发商并没有通知仲先生前去认购。直到去年年初仲先生才接到开发商的通知,称因商铺价格上涨,公司已不再认可双方原先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仲先生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但开发商却表示,购房意向书仅仅表明仲先生有购房的意愿,对双方并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所以,公司无需给予他任何赔偿。闻听此言,仲先生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购房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说 法
华东政法大学潘小军博士指出,从法律角度讲,如果意向书的内容并不涉及买卖关系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那么该意向书就属于一种预约合同,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意向书的约定,其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不过,在意向书的内容已具备合同的全部构成要件时,有关的意向书就会转变成一份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仲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已对买卖关系的主体、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那么这份意向书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开发商违约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