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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读者朱女士来信说:我是一家证券公司的法务工作人员,近日在为公司撰写法务工作手册时,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产生了一些困惑。请问,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究竟如何区分?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今年1月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活动,根据《通知》,有必要进一步了解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以更好地从事证券实务工作。在此,我举一个自己承办过的类似案例来说明问题。
2006年底,张东等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继而被批准逮捕。此前,张东系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事处的业务主管。检察院指控张东伙同分公司负责人、办事处经理等,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且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联系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数名自然人股东,以让员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按每股3.3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受让几家非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合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57万余元。
张东的家属聘请我担任张东的辩护律师后,我在一审中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张东的行为系单位犯罪。理由为:(1)张东所在的办事处隶属于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该分公司系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依法在上海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而非个人设立;从犯罪意志的决策者来看,张东从事股权交易的行为是接受某公司的指令后实施的,应是公司的单位行为;(2)实施股权转让后的非法所得归属公司,具有团体性,并不归属张东等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的犯罪,即单位犯罪必须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二是犯罪所得归属于单位。从本案情况看,张东的行为显然应当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
但一审法院判决张东等三人系自然人犯罪,张东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15万元。张东提起上诉后,继续聘请我担任他的二审辩护人。我对案件重新研究后,确认一审辩护思路是正确的,为此我在二审时坚持原辩护观点,并对一审辩护词作了充分补充。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处张东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