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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芳读者来信说:2004年,我丈夫把我们的400万元共同财产以其个人名义与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成立后,我丈夫一直参与经营管理,但我未介入。现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公司的股权分割无法达成协议,其他股东又不同意我加入公司。请问:我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我能否拥有一半?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可见,你丈夫享有的公司股权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其他股东不同意你加入公司,即使你丈夫同意转让,也只能由公司的其他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而你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也就是说,你只能要求丈夫给予你与其一半股权相当的经济补偿,但无权要求分割他所拥有的公司股权。
(袁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