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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和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一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否享有诉权呢?对于小区的违章扩建、侵占道路或绿地等公共空间问题,在相邻权无法救济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束手无策。这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
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出台《物权法》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之前,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享有诉权,经业主大会的合法授权,可以向法院起诉,来制止这样的侵权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业主委员会虽然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这属于管理职能,由于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不享有诉权。
在本市有关司法实践中,目前一般采用第一种观点和做法,即合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经过该小区业主大会的合法授权,可以享有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部分业主侵占小区公共道路等公共空间问题,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以下条件下可以享有诉权。
首先,合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或存续,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或约定。其次,经过业主大会的合法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诉权,应严格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内容和范围来行使。授权过程及程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或约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还要求应由小区自主管理机构、物业公司予以见证,以证明授权过程的公正性与真实性。第三,有合格完备的手续材料。业主委员会就部分业主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有义务向法院举证证明主体的合法性,并得到业主大会的合法授权。 (作者许海波系解放日报特约撰稿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