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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几年前,李先生买下了一套位于市区的商品房,他看中的是开发商在楼盘广告中写明的“业主子女享受免试入学、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不出社区,轻松入读名校”等承诺。
然而,就在李先生的儿子即将入学之际,开发商突然通知李先生说,广告中说的“免费教育午餐”没有了,孩子入学需支付5000元学费。开发商当年说得“花好稻好”,现在怎么能说变就变?气愤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当年的承诺。对此,开发商表示,售房合同中并没有关于“买房就送免费教育”的约定,而售楼广告里的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开发商没有义务兑现这一承诺。
售楼广告的承诺,开发商到底有没有义务履行?
说 法
审理此案的普陀区法院认为,售楼广告的内容,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售楼广告中有关业主子女就学的内容虽未出现在预售合同中,但广告中有关子女就学的内容依法应视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如果开发商不能兑现有关承诺,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刘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