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周先生来信说:2008年6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请问,按照新法规定,今后律师将如何争取让法院接受其辩护意见?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进一步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权益。
记得初夏的一天晚上,我浏览报纸时,一篇题为《一年多时间虚开发票3.4亿元》的报道映入眼帘,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此案引起了我的关注。巧的是,第二天清晨,两位中年男女等候在我的办公室,想聘请我担任其兄弟钱某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辩护人之一。此案正是报纸报道的那个案件。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五人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3.6%至4.4%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大量虚开从区税务局领购来的运输业统一发票,价税合计达3.4亿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钱某以向孙某支付3.7%开票费的方式得到发票后,为他人虚开达1936份,价税合计达2896万余元。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据此,钱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代理本案后,我做了细致周全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作为辩护律师向机关提出了案件交换意见,部分意见内容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同。庭审时,我对被告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没有异议,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我提出,检察机关必须针对其指控的部分涉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等五人虚开抵扣税款的运输业统一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钱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我作为钱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体现着刑法人性化的谦抑性原则。而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只有依法为被告人作出合理合法的辩护,被告人才能依法从轻处罚,从而对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最好的诠释。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