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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前不久,滕先生为谋取高薪,在其个人简历中编造了自己曾在日本某制药公司担任过顾问、中东公司总代表等职务的经历,从而顺利地被某制药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然而任职不久后,因工作能力较差,公司开始怀疑滕先生的简历存在造假行为。在进行调查并确认造假事实后,公司一纸诉状将滕先生告上了法院。
无独有偶,被一家餐饮公司聘为厨师长的王先生,同样在任职期间被公司发现了简历造假行为。公司依据王先生在员工招聘表上的签字承诺,对其予以解聘。王先生对此表示不服。他认为公司若解聘自己,须为此支付工资差额以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聘的替代工资等共计1万余元。
员工简历造假,劳动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
说 法
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勤法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若怀疑员工的应聘简历造假,只要在该员工就职前、就职试用期或就职期间等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并予以确认,即可依法解除有关的劳动合同,且无须对由此被解聘的员工支付任何工资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采用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且自订立劳动合同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简历造假属于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所以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产生对有过错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