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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费用 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时间:2008-1-29 1:20:11点击:来源:解放日报

2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其中,以下几部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规,尤值得关注。

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下列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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