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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去年7月,某纺织厂挡车女工李女士因手术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休息5个月的《疾病证明书》。纺织厂同意了李女士的休假请求,并按规定在她病假期间发放了病假工资。不料,两个月后,纺织厂发现正在休病假的李女士竟然在另一家纺织公司做工。原来,李女士想在拿病假工资的同时,在外单位打工赚点外快。
为此,纺织厂将李女士带到医院复查,诊断结果为基本恢复正常,纺织厂于是书面通知李女士回单位工作,结果她仍以患病为由拒绝上班。
去年10月,纺织厂以李女士连续旷工15天为由,将其除名。李女士不服,称其病假尚未到期,厂里无权将她开除。随后,李女士就此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员工在病假期间兼职,单位能否将其开除?
说 法
根据我国《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可见,李女士利用休病假的时间,到其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根据法律的规定,李女士与另一家用人单位由此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不受法律的保护。纺织厂因李女士在病假期间兼职且无理拒绝工作安排而将其除名的做法,于法有据。
(王庆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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