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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纪女士与张女士系同胞姐妹,张女士在出生2个月后被其王某生母过继给一个好友,由好友办理了收养手续,改为张姓。王某生前单独居住在自己的产权房内。年老后,张女士几乎每天都要回家照顾王某的生活,王某生病时,也是张女士在身边服侍。王某因病过世后,姐妹二人一起为王某操办了安葬事宜。王某去世后不久,纪女士将王某生前的产权房进行了装修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张女士认为,这是王某留下的遗产,作为王某的亲生女儿自己也应分得一份,而纪女士却私自处分,是违背法律的。而纪女士则认为,张女士已经是他人的养女,对王某的遗产已经没有任何权利,自己是王某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房屋的处置无须和张女士商量。请问,张女士是否同样作为遗产即该房屋的继承人?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遗产继承上,有遗嘱的从遗嘱,没有遗嘱的从法定。本案中,王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因此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张女士出生后就被他人收养,根据我国的收养法,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除。因此,一般情况下,张女士对于王某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被扶养人,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王某晚年的生活基本上都是张女士照顾的,可认定张女士对王某扶养较多,因此,张女士有权分得王某的适当遗产,如果王某没有留下其遗产,张女士有权对该房屋享有一定份额,纪女士不能独自占有。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子、养女和生父、生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养女对于生父、生母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如果养子、养女对生父、生母扶养较多的,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适当分得生父、生母的遗产。 (作者黄可磊系本刊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