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洪林
案情
李老先生与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前几年李老先生的老伴过世了,李老先生就和儿子生活在一起。由于和儿媳妇不合,李老先生在儿子家里住得很不开心。李老先生与女儿商量后,就住到了女儿家。李老先生在女儿家居住期间,其老房子拆迁而得到拆迁安置款36万元。2007年2月10日,李老先生与女儿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约定李老先生和女儿一起居住在女儿家,李老先生自愿将拆迁安置款36万元整赠与女儿,女儿自愿接受上述36万元,并赡养李老先生的晚年生活,直至李老先生去世,李老先生的身后安葬等全部女儿负责。但过了没多久,李老先生觉得自己和女儿生活在一起也不是很好,而且女儿在生活上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李老先生认为女儿根本没有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自己也只是将36万元拆迁安置款放在女儿那里,不是赠与给女儿。所以,李老先生要求女儿将36万元的拆迁安置款还给自己,之后去养老院住。女儿拒绝李老先生要求返还36万元钱款的要求。李老先生以女儿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表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此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以此为由,李老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律师提醒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结合本案,李老先生与女儿自愿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应为合法有效。李老先生称其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其女儿不能照顾自己生活,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赠与的36万拆迁安置款,对之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所以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李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作者系解放日报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 主任
房地产法律热线 63546661
地址:天目西路218号
嘉里不夜城2座3101室
律师证号:090894111141 执业证号:0908971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