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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住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住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居民自治是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实行居住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住区内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中有关涉及居民的各类事物。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居住区内实行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自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会议是居民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社区工作;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发表意见并参与民主决策;了解和监督居委会的工作;居民代表应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宣传、模范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委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做好居民工作;密切联系居民,认真听取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居民呼声。
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按代表居住区域就近的原则、便于收集居民意见的原则,明确每一位居民代表联系居民的户数。
第六条
为了保证居民的民主权利有效实施,充分发挥社区成员对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会议设常务工作机构: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委员二名;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居务公开或居务监督领导小组领导成员担任。
常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召开居民会议;
2、听取居民群众对居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审查居民委员会落实居民会议的工作情况;
4、组织社区成员单位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评判
居民会议由常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况下,常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第二,需要报告居委会工作;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岁以上的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必须有出席的过半数人数通过才有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评议居委会成员;
8、纠正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居民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居 委 会
第九条 居委会是本居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总支的领导;定期向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9人组成,由居民会议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居民会议布置的任务;
2、积极协助或办理政府要求的各项工作;
3、为各专业委员会提供各种服务;
4、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
居委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的具体职数、选举跨住区的居民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选举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5-9人组成。居民小组推选人数超过9人时,由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人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根据实际,提出本居住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意见。
3、建立各项居民自治制度;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
4、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5、调解民间纠纷。
6、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7、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会保障、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8、密切联系居民,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9、协调社区工作者与居民关系,支持社区工作者开展工作,定期听取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评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
10、评议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居委会设社区事物管理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六个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居委成员、居民代表和其他热心社区工作的人员5-7名组成,主任由居委会成员或居民担任兼任。
第十四条 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社区事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社区建设与发展;居民章程和公约的制定和调研
3、居民区重大事务调查和论证
4、代表大多数居民利益,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5、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事情举办听证会
6、制定居委年内实事工程或年内居委必定要完成的事项
7、帮助居民解决各种生活困难,提供各种利民、便民服务
8、社会救济人员家庭的经济情况的审查
9、居委会经济工作
(二)治保委员会工作职责
1、配合、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区治安
2、提出和分析社区治安状况,对社区成员反映的治安问题及发生突发性事件或暴力事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措施
3、理清和查证流动人口的状况
4、组织各类社区成员开展日防、夜防工作,组织志愿者联防队伍
5、检查和落实社区治安防火工作,参与和指导社区综合抢险工作
6、监督物业公司社区保安工作
(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1、做好社区的宣传工作(黑板报、宣传画廊、会议布置等);
2、社区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居民培训);
3、文明社区的创建(文明楼组,特色楼组,学习化家庭等);
4、开展读书会、谈心活动,组织社区群众文娱活动,提高辖区居民文明素质;
5、做好科普工作(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6、参与青少年暑期活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7、管理社区文化设施;
8、信息化工作普及;
(四)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了解和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情况
2、办理老龄居民的各项事务
3、组织和发动老龄人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4、解决特殊(独居、孤老)老年人群体的生活等各方面的困难
5、援助老龄居民的各项事务
6、举办老龄人的各类社区公共事业
7、关心、帮助离退休老同志
8、管理新民茶室、体育设施、棋牌室
(五)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
1、卫生工作宣传
2、发动居民参加社会卫生工作
3、培育社区成员良好的生活习惯
4、负责指导社区垃圾分类工作
5、协助街道市政科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
6、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日常卫生和绿化管理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参与居民矛盾的调解
2、信访工作代理
3、分析社区成员之间不协调的因素及产生问题的主、客观的原因
4、调适居民家庭内部产生的各种矛盾
5、社区单位与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
6、制止各类突发性产生的不稳定状况及局面
7、了解和掌握社区内不稳定的各种因素
第十五条 本居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每月一次。
2、办公会议制度,每月一次。
3、联系居民制度,每月每个人联系居民不少于15人次。
4、岗位职责制度:
(1)居委实行五天工作制和双休日及每天下班后的轮流值班制度。
(2)实行工作人员按楼组分片包干联系居民的责任制度,协调解决包干区内有关居民的各项工作。
(3)每周周一为工作人员办公例会:汇报上周工作,计划本周条线工作,布置本周居委主要工作。
(4)每月一次党政联席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居民中重要事项,通报一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5)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6)每月安排半天时间组织人员学习讨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习中央重要文件及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居委工作的业务知识。
(7)建立规范的财务账册,认真履行领导审批经手人签字的财务手续,执行居务公开制度。
(8)对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采用工作人员自评和居民代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居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工作接受居民的民主监督。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居民小组在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居民工作,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30户左右设置)。居民小区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组长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1、主持召开小组居民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居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2、在居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居民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3、协助居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组织小组居民开展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4、及时向居委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居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节 居民和社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居住在本小区的居民享有一下权利:
1、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2、对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工作者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民警和居民区主要社区单位组成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主任由社区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定期或户定期地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本居民区公益性、社会性事务问题。
第三章 自治管理
第一节 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委会加强内部管理
1、健全办公或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会议的监督检查。
2、合理使用社区服务经济收入资金和向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并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和社区单位的监督;
3、资金使用作为居务公开的内容,上墙公布。
4、管理好居民区内老年活动室、图书室等各种公共设施,切实做到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节 自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自我管理
1、遵守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入住、迁出后及时申报户口,来沪人员和暂住人员应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2、加强门岗守卫,居民自觉遵守有关出入管理规定。
3、主动参与夜间义务值班工作。
4、自觉遵守居民区车辆出入和停放规定。
5、搞好家庭内部卫生,自觉维护小区卫生,坚持“七不”规范,树立小区文明形象。
6、自觉遵守婚姻管理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7、自觉遵守居民公约。
8、其他自我管理活动。
第三节 居民自我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居民自我服务
1、以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图书室、社区医疗室为依托,搞好自我服务。
2、组织自愿者队伍,开展邻里互助。
3、好待下岗人员登记、工作介绍。
4、做好困难、特殊家庭和人员的帮困、帮教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
5、其他自我服务活动。
第四节 自我教育
第二十七条 居民自我教育
1、充分利用画廊、黑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各种宣传活动。
2、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文化、社区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3、开展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等活动。
4、积极创造邻里关系和谐的社区人际氛围。
5、其他自我教育活动。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止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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