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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社区居民公约
时间:2005-12-16 10:18:47点击:来源: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桃园居民区的社区管理,维护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中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居民家庭和社区单位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均须自觉遵守。

认真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一、在日常生活或生产及社会活动时,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七不规范。

    二、执行居民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三、遵守居民会议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居民管理制度。

    四、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集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五、提倡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浓厚的学习环境。 

    六、实行优生优育、晚婚晚育;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配合、参与社区中各项管理。    八、提倡诚信原则、公正原则;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爱幼、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措施,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一、本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绿化和随意砍伐树木;

    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3)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共用设备;

    4)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随意停放车辆;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6)随意堆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有损社会公德行为

    9)修练法轮功及组织、传播法轮功等邪教;

    10)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

    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发扬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向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十三、居民将房屋出租、出借时:应告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私房出租时一切相关的手续,同时要求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居民公约并及时到居委和警署进行登记。

    十四、居民或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公司。装修房屋的建筑垃圾按指定的地点堆放;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妨碍他人正常休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十六、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及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七、对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居委会提出,也可向街道反映;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十八、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居民、家庭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九、本居民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06   82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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