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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居委资金使用预算规定
时间:2005-2-1点击:来源:

         (2006年8月2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按照居民自治章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居委的重大资金使用一定要得到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和通过。因此,本届居委对2006年的大额资金使用及预算向大会作报告:

一、居委办公费用:每月 (包括居委成员的工资、水电费、办公用品、电话费、房租、修理费等等)按街道有关预算的规定执行。

二、社区服务工作人员费用:每月(包括工资、水电费、房租、修理费等等)按街道有关预算的规定执行。

三、居民组长费用:每年(标准,年底慰问100元;外出活动100元;高温慰问15元)。外出活动按街道规定二年一次。

四、无业老人费用:每年(标准,重阳节慰问25元;春节慰问35元;高温慰问15元)。

五、烈军属费用:(标准,八一节慰问50元;春节慰问50元)。

六、住院生病慰问费用:(居委成员、居民组长、党员、志愿者或相关的其他人员住院生病慰问费用:标准,每人每次15元;)

七、重阳节慰问费用:(凡满60周岁的居委成员、居民组长、党员组长、志愿者或相关的其他人员:标准,每人8元;)

八、会议费用:每年(包括春节前居民代表会议、居民组长会议、志愿者会议等等)按街道有关预算的规定执行。

九、居民代表费用:凡居民代表不担任居委成员或居民组长、每三年组织一次外出活动,标准,每人每次50元。

十、党员活动费用:党小组长以上成员外出活动参照居民组长的标准,其他党员外出活动按照街道党工委布置的任务办理。

十一、社区建设费用:居委设施装修5万元;创建示范居委会2万元;文明小区创建3万元。

十二、其他费用:2万元(文艺、卫生、科普等等)

十三、对涉及广大居民群众重大事项的资金使用,按使用的资金额的大小,决定审批程序。以3000元资金额为线,3000元以下由居委会和桃园社区居民事务管理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审核批准;3000元以上由居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

 

说明:上述费用只是预算,实际使用可能会超出。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居委使用资金还要根据收入的多少来平衡资金的使用。按照街道的规定平时居委使用超过1000元资金,应上报街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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